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杨跃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1324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杨跃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杨跃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银州区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明成。被执行人:杨跃华,男性,1968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杨跃华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帐户,但帐户内余额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自然资源部登记不动产可供执行。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名下不动产已查封产籍暂不适宜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履行能力的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3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另行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龙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