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广、王梅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恢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恢52号案件名称
王化广、王梅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化广;王梅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王化广,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王梅兰,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化广与被执行人王梅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化广申请暂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7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刘宝堂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大院、张强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1002号 下一篇 韩康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