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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院、张强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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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1002号
  • 案件名称

    赵大院、张强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大院;张强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赵大院,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下李家沟村。居民身份证:610624198212180028。被执行人:张强强,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任家卯村。居民身份证:61062419860112425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大院与被执行人张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大院与被执行人张强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张强强于2021年10月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大院5000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大院5000元,2022年4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大院24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赵大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请求本院批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10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新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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