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卫初、董颖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3执2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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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执207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卫初、董颖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汪卫初;董颖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3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卫初,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被执行人:董颖杰,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执行汪卫初与董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到位21555,双方当事人就余款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3执20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3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卫初,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被执行人:董颖杰,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执行汪卫初与董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到位21555,双方当事人就余款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3执20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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