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黔0626执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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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黔0626执1759号案件名称
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武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626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红旗路。法定代表人:杨英,系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长丰乡米阳山。法定代表人:谢武葵,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武葵,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224197612025015,住浙江省奉化市尚田镇葛岙村2组36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武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6民初27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武葵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8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上述款项待黄牛集团德江县分公司收购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后,用收购款清偿。收购款不足清偿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谢武葵负责清偿;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调解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626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明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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