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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瑞、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7民初4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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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民初4975号
  • 案件名称

    王社瑞、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黄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社瑞;王志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7民初4975号原告:王社瑞,女,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伟,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社瑞与被告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社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社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社瑞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小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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