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社瑞、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7民初4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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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民初4975号案件名称
王社瑞、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社瑞;王志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7民初4975号原告:王社瑞,女,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伟,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社瑞与被告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社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社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社瑞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小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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