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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长利、王天昕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2财保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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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财保348号
  • 案件名称

    屈长利、王天昕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屈长利;王天昕;王国忠;王天飚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财保348号申请人:屈长利,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X区。委托代理人:万博,系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天昕,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X区。被申请人:王国忠,男,193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X区。被申请人:王天飚,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X区。申请人屈长利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天飚名下位于大连X区房屋。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天飚名下位于大连X区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屈长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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