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长海、牛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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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93号案件名称
苏长海、牛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苏长海;牛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苏长海,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牛野,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苏长海申请执行牛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长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0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野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牛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牛野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牛野有财产可供执行,相关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依法予以确认。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款、诉讼费债务利息以12000元结案,被执行人牛野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元至本案执行款给付至执12000元付清时止。本案执行费6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牛野已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的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给付1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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