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景坤、魏洪庆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74号案件名称
衣景坤、魏洪庆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衣景坤;魏洪庆;王晓刚;长春市尚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衣景坤,男,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魏洪庆,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晓刚,男,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尚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50号富豪花园锦城苑A、B、C座门市。法定代表人张长流。关于申请执行人衣景坤、魏洪庆与被执行人王晓刚、长春市尚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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