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树军、朴成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3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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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执930号案件名称
关树军、朴成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关树军;朴成义;沈阳大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张德言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关树军,住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朴成义,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沈阳大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张德言。被执行人:张德言,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关树军、朴成义与被执行人沈阳大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934076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轮候查封张德言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自生效之日起2年,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轮候查封张德言名下房屋,查封期限自生效之日起3年,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菲审 判 员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杨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彤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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