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罗旺彪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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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43号案件名称
刘军、罗旺彪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军;罗旺彪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坪桥镇石圪台行政村老林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30914423X。被执行人:罗旺彪,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翟则沟一期16号楼一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409160336。本院在执行刘军申请执行罗旺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军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8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壮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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