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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刘剑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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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红艳、刘剑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红艳;刘剑明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红艳,女。被执行人:刘剑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红艳与被执行人刘剑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分别于今年8月10日、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剑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XXX及被执行人刘剑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7X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7XX,冻结限额为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剑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X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X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运芳审判员  刘慧成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家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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