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5民初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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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5民初1101号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斌;晋中志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5民初1101号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斌,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被告:晋中志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银海心悦20号楼4单元4102室(经营场所:晋中开发区小赵村)。法定代表人:杨志国,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178号9-916。法定代表人:杨志国,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上第二、第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斌、晋中志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41元,减半收取18821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莹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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