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邱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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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755号案件名称
刘娜、邱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娜;邱亚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755号原告:刘娜,女,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邱亚龙,男,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典雅居B区。 原告刘娜与被告邱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娜负担。 审判员 时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斯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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