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超与文维,文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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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682号案件名称
陈学超与文维,文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学超;文维;文国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682号 原告:陈学超,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国明,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文维,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超与被告文国明、文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超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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