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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超与文维,文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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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682号
  • 案件名称

    陈学超与文维,文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学超;文维;文国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682号 原告:陈学超,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国明,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文维,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超与被告文国明、文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超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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