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912号原告:张群,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何永,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张群与被告何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群承担。审 判 员 肖伟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 河书 记 员 周 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