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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俢庆、徐田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327执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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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1327执1489号
  • 案件名称

    葛俢庆、徐田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葛俢庆;徐田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327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葛俢庆,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徐田村,男,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葛俢庆与徐田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做出的(2020)鲁132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徐田村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田村在保单的保险账户价值(保险投保人:徐田村,);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提取被执行人徐田村在保单的保险账户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到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文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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