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新元纸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镇后王村亚楠百盛纸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03执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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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执1394号案件名称
许昌新元纸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镇后王村亚楠百盛纸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许昌新元纸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镇后王村亚楠百盛纸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03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许昌新元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卢彦伟。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镇后王村亚楠百盛纸行,住所地叶县廉村镇后王村公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亚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许昌新元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镇后王村亚楠百盛纸行履行借款5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1.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最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存款、理财、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通过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赵世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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