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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仁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恢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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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28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仁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与青年大道交汇口“林邑财富中心”大楼1层和6层。负责人:易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仁平,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55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资大道29号601室。法定代表人:曹寿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于2021年3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3月24日、5月30日、9月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共同共有的位于郴州大道与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交汇处神憩1栋1603房(合同编号:20110164160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542.6元,尚有300542.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共同共有的位于郴州大道与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交汇处神憩1栋1603房(合同编号:201101641603),该房屋不宜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李仁平、刘建国、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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