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军、左国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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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441号案件名称
蒋建军、左国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蒋建军;左国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蒋建军,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左国卫,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建军与被执行人左国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左国卫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立明审判员 王一国审判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綦黎明书记员 罗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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