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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信立达商贸有限公司、楚大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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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381号
  • 案件名称

    泸州信立达商贸有限公司、楚大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泸州信立达商贸有限公司;楚大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信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被执行人:楚大平,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住泸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楚大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4090.0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丽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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