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延梅、周文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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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324号案件名称
魏延梅、周文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魏延梅;周文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魏延梅,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南大街二中2区1744号居民,现住延川县滨水绿城8号楼2单元1504。被执行人:周文文,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关庄镇指旺沟行政村562号村民,现住延川县城北关超市二楼。申请执行人魏延梅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务。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魏延梅与被执行人周文文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32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浩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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