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费福森、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5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583号案件名称
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费福森、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费福森、李晓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583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原告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费福森、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114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14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判决主文中的“原告沈阳三氏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审判员 荣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雷闽、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011号 下一篇 魏延梅、周文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