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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费福森、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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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58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费福森、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费福森、李晓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583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原告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费福森、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114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14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判决主文中的“原告沈阳三氏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沈阳鲜众聚氨酯有限公司”。审判员  荣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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