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与宫保龙、张二兵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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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593号案件名称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与宫保龙、张二兵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高峰;宫保龙;吴好;张二兵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593号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保龙,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张二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吴好,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高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宫保龙、张二兵、吴好、高峰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0.90元,减半收取计2,630.45元(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已预缴),公告费260元,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 怡书记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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