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成、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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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91号案件名称
刘万成、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万成;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91号原告:刘万成,男,1934年7月5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组,农民。被告: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地址:芮城县学张乡学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1023012890696G。法定代表人:张衡,系该乡乡长。原告刘万成与被告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刘万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万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万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甜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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