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亚军、强世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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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35号案件名称
霍亚军、强世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霍亚军;强世和;王建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霍亚军,男。被执行人:强世和,男。被执行人:王建兰,女。申请执行人霍亚军与被执行人王建兰、强世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6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建兰、强世和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霍亚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建兰、强世和支付购买玉米、豆柏款49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霍亚军领取了被执行人强世和支付的购买玉米、豆柏款49000元,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63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强世和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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