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玉林市运美运通客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4执16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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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6277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玉林市运美运通客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玉林市运美运通客运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604执16277号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玉林市运美运通客运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与玉林市运美运通客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佛交罚[2020]00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21)粤0604行审34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玉林市运美运通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其中扣缴执行费50元,2000元退付至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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