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1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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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1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156号之一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娟。被告: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郑良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均由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贵贤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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