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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延明、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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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88号
  • 案件名称

    高延明、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延明;刘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高延明,男性,1958年07月2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41958********,住安塞区沿河湾镇李家湾村。被执行人:刘鹏,男性,1986年08月2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41986********,住安塞区二道街。被执行人:王明,男性,1984年06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41984********,住延安市安塞区工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高延明申请执行刘鹏、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延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鹏、王明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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