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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奇智、王生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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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728号
  • 案件名称

    冯奇智、王生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冯奇智;王生同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冯奇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生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奇智与被执行人王生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生同向申请执行人冯奇智支付工程款350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但被执行人王生同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生同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王生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生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冯奇智领取案件款2300元。5、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生同在定边县杨井镇武峁子村的污水处理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6、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王生同公积金账户,经反馈被执行人王生同无公积金账户。7、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生同房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生同无房产登记信息。8、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王生同户籍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生同无可供执行财产。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生同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奇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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