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洪乔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7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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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76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洪乔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洪乔;张媛媛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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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6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负责人:朱晔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洪乔,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洪乔、张媛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03民初5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洪乔、张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媛媛名下产权证号为14027594的房产;已将被执行人洪乔、张媛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48344.46元,执行费625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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