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耀、榆林市勘察设计协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28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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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286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春耀、榆林市勘察设计协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春耀;榆林市勘察设计协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2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勘察设计协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1XXXXXXXXXXX1X。法定代表人:张少军,系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春耀,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户籍登记住址:,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219。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勘察设计协会与被执行人郭春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802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春耀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勘察设计协会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10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款付清止以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0100元由被执行人郭春耀负担。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郭春耀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郭春耀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春耀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网络资金、车辆等登记信息,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意外伤害保险,仅有零星存款,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 被执行人郭春耀名下有两处房产:(1)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层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7XXXX;共有人:李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240)】;(2)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49号商住楼B幢1层1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8XXXX、0082917、0082919;已被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在先查封;登记有2100万元抵押贷款),本院已作出(2021)陕0802执2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春耀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层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7XXXX;共有人:李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24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该房产累计登记有314万元抵押贷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春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江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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