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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淼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3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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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3458号
  • 案件名称

    王金淼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金淼;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3458号   原告:王金淼,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委托代理。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放区江夏大道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68014G。法定代表人:陈义生,董事长。被告: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82155R。诉讼代表人:刘洁,该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的负责人。原告王金淼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8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淼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9.7元,减半收取744.85元。  审  判  长    刘东奎 审  判  员    蒋春霞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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