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淼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3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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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3458号案件名称
王金淼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金淼;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3458号 原告:王金淼,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委托代理。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放区江夏大道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68014G。法定代表人:陈义生,董事长。被告: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82155R。诉讼代表人:刘洁,该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的负责人。原告王金淼与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8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淼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9.7元,减半收取744.85元。 审 判 长 刘东奎 审 判 员 蒋春霞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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