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与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132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13252号案件名称
刘晓春与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晓春;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3252号 原告:刘晓春,男,汉族。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21943A。法定代表人:刘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欣,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春诉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晓春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刘晓春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亦舒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珲、吴成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2012号 下一篇 王金莲、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保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