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梦露、张双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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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48号案件名称
马梦露、张双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梦露;张双梅;黄卫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0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11号。 负责人:张志峰,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宏,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卫东,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告:马梦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双梅,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告黄卫东、马梦露、张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51元,减半收取242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景 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雒 海 燕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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