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3民初2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3民初2851号案件名称
史某某、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史某某;贺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3民初2851号原告:史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石湾镇史家坬村。被告:贺某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石湾镇麻地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住横山区石湾镇麻地沟村。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苗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马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60号 下一篇 马梦露、张双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