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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3民初2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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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3民初2851号
  • 案件名称

    史某某、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史某某;贺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3民初2851号原告:史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石湾镇史家坬村。被告:贺某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石湾镇麻地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住横山区石湾镇麻地沟村。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苗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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