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大庆、刘龙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82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8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大庆、刘龙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大庆;刘龙生;周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大庆,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刘龙生,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周斐,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周大庆与被执行人刘龙生、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欧阳超审判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耀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