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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福兴、赵世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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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0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施福兴、赵世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施福兴;赵世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福兴,男,1966年0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世江,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施福兴与被执行人赵世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343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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