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福兴、赵世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7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0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施福兴、赵世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施福兴;赵世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福兴,男,1966年0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世江,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施福兴与被执行人赵世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343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电建淮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颖利来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572号 下一篇 李国武、李永卫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恢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