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荣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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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937号案件名称
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荣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荣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937号原告: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7X8460),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20号5号楼1单元172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遵年,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顾荣宁,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荣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海嘉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苏婷书记员 马艳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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