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意、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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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501号案件名称
胡卫意、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卫意;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501号原告:胡卫意,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洪,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西路212号一区1栋。法定代表人:何冬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湘军,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卫意诉被告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胡卫意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卫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意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胡卫意负担。审 判 员 谭歆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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