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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意、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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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501号
  • 案件名称

    胡卫意、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卫意;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501号原告:胡卫意,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洪,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西路212号一区1栋。法定代表人:何冬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湘军,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卫意诉被告湘潭县文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胡卫意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卫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意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胡卫意负担。审 判 员  谭歆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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