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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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497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大连正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委托代理人:宫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迟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大连正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迟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大连正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380684元,同时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69303.42元。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380684元及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69303.42元,同时责令各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除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辽F×××××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黑A×××××号汽车一辆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29日、2021年9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公积金,除被执行人迟某某名下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类保险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迟某某名下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类保险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六、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在诉讼前,经作为当时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坐落于辽宁省大连市××广场××区××地下室及辽宁省××广场××区××号房屋(诉前保全),查封期限截止于2023年1月12日,第二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询问查封事宜,以便商请移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复我院,故本案暂不存在处置上述房屋条件。因本案已轮候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且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两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查封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在超标的查封或处置的可能,故本院暂未查封及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理财具有人身权益属性,故本案未对被执行人名下理财进行划拨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8380684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威执行员 常 清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盛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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