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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军、张继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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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39号
  • 案件名称

    杨万军、张继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万军;张继勤;高万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239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万军,男,藏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张继勤,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高万富,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杨万军、张继勤、高万富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陶光军48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退赔义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德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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