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明刚等股权转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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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136号案件名称
北京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明刚等股权转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北京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明刚;于江龙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1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20号楼7层709。法定代表人顾垒,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明刚,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于江龙,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刚、于江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9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3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张嘉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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