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泽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154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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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1549号之四案件名称
卢泽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卢泽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1549号之四被执行人:卢泽飞,男,苗族,1993年07月30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卢泽飞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卢泽飞在622262527000024201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73.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泽飞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昌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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