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水生、向英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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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钟水生、向英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钟水生;向英台;向佐凤;向佐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钟水生,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桑植农商行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向英台,女,1959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钟水生之妻。被执行人:向佐凤,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向佐海,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与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湘082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向佐凤,案号为(2016)湘0822执688号,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6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0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湘0822执恢103号,该案于2018年10月11日终结执行。2019年11月18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湘0822执恢274号,该案于2020年7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当日立案执行,即本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4日、2021年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向佐凤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购买、车辆登记信息,向佐海无工商登记、证券购买、车辆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向佐海在交通银行有存款3639.93元、在邮政银行有存款398.49元、桑植农商行廖家村支行有存款497.31元、微信有存款957.66元,对这些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了账户内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的不动产状况,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无房产登记。查询了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向廖家村镇咱家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享有到期债权9.7万元及债务利息仅仅实现5493.39元,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申请执行费1389.5元亦未缴纳。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没有线索提供。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未做出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27日止,本案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享有到期债权9.7万元及债务利息仅仅实现5493.39元,被执行人向佐凤、向佐海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申请执行费1389.5元亦未缴纳。经本院采取前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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