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与熊云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2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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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299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与熊云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熊云安案件缘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10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69784G。法定代表人:卢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忠,男,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熊云安,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云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3民初1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云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云安支付管理费、保险费、车船税、GPS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1377.15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云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熊云安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熊云安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熊云安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熊云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熊云安银行存款和网络账户资金868.61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云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熊云安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云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熊云安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划拨的熊云安银行存款和网络账户资金868.61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68.61元。被执行人熊云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云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 刚书 记 员 杨雪玲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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