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丹宁;陈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丹宁,女,1983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陈军,男,1966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王丹宁与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50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军在中国工商银行34×××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勇、宁富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000号 下一篇 重庆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与熊云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29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