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智弘、李金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41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4110号
  • 案件名称

    潘智弘、李金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潘智弘;李金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度(2021)湘0182执4110号潘智弘李金花:关于申请人潘智弘与被执行人李金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湘01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计18个月期间的抚养费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金花现已全部履行到位,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