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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长国、孙继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11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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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11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郝长国、孙继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郝长国;孙继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长国,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孙继连,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郝长国与孙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继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孙继连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对被执行人孙继连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孙继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孙继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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