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长国、孙继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11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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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112号之三案件名称
郝长国、孙继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郝长国;孙继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长国,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孙继连,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郝长国与孙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继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孙继连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对被执行人孙继连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孙继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孙继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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