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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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636号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宁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636号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某,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申请人:宁某,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某、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宁某名下的5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某、宁某在银行的52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145元,由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成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武丽娟书 记 员 唐 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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